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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氟利昂制冷剂要停止生产,为什么在市场上看见大量出售的空调仍是R22制冷剂?

都说氟利昂制冷剂要停止生产,为什么在市场上看见大量出售的空调仍是R22制冷剂?

关于氟利昂淘汰相关信息

氟利昂是一个庞大的家族,并不是所有的氟利昂都会破坏臭氧层,只是其中一部分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另一部分则很少或没有破坏作用。对氟利昂的分类目前主要依据其元素,包括CFC(氯氟烃)、HCFC(含氢的氯氟烃)、,FC(含氢氟烃)、FC(全氟烃)、哈龙(含臭氯氟烃)几类,而每一类中又根据元素的原子数分了许多种,这些物质对臭氧层的破坏能力有大有小,如CFC对臭氧有明显破坏作用,是当前淘汰的重点;HCFC的破坏作用比CFC类小得多,作为过渡物质目前还可以使用;,FC不含氯,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由此可见,破坏臭氧层的只是含氯的氟利昂。也就是说,破坏臭氧层的实际上是氯原子,而不是氟原子。

R22名称为二氟一氯甲烷CHClF,分子量86.5kg/kmol,实际限度0.3kg/m3,全球变暖潜能为1700GWP100,臭氧损耗潜能0.055ODP。R22为CFC氯氟烃的削S减期的替代产品。HCFC作为过渡性替代物,因其拥有良好的物理性能和改造简单的优势,在我国大量用于替代要淘汰的CFC和四氯化碳等物质,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

CFC和HCFC制冷剂淘汰时间表:

1、对于CFC制冷剂:发达国家已从1996年1月1日起100,禁止生产和使用。发展中国家将要求:

1)1999年7月1日起,冻结在1995,1997年的平均水平(若较低也可用人均0.3kg进行计算);2)2005年1月1日起从1995,1997年的平均水平削减50,;3)2007年1月1日起削减85,;至2010年1月1日,削减100,。

2、对于HCFC制冷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物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对HCFC物质的要求和趋势一直在作调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物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主要规定了逐步削减与禁用CFC和哈龙类物质的要求和时间表,对HCFC物质没有提出相应的限制要求。

《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第一次将HCFC物质纳入受控物质清单,并规定了相应的逐步削减速与禁用时间表。对于发达国家,确定以1989年CFC消费量的3.1,加上1989年HCFC消费量作为“基准”基础上,所有国家的HCFC物质生产量,于1996年1月1日起冻结,并从2004年1月1日削减35,,2010年1月1日削减速65,,2020年1月1日削减速99.5,(0.5,仅用于现有设备的维修),到2030年1月1日起,削减100,。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2016年1月1日将HCFC冻结在2015年的消费水平上,于204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与使用。

《议定书》蒙物利尔修正案则进一步将原定的HCFC最后目禁用时间从2030年提前到2020年(发达国家),并把“基准”从原来1989年CFC消费量的3.1,改为2.8,。对于发展中国家,则规定2016年1月1日冻结在2015年的消费水平上,并于203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与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于2003年4月加入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须在2016年将HCFC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2040年实现HCFC生产和消费的完全淘汰。

随着CFC、四氯化碳等物质生产和消费的逐步淘汰,以及国际社会逐渐增加从中国进口HCFC产品或含HCFC的制品,中国的HCFC生产和消费量在过去的几年内迅速增长,单HCFC-22的产量即从2000年的不到10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26万多吨,而且预计今后几年由于我国CFC加速淘汰计划的实施,HCFC的生产和消费量将继续快速增长。

而目前多边基金的原则已经明确不再为HCFC的替代提供投资费用,我国作为HCFC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将会在全面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HCFC上面临更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