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堆,是根据什么起的名字,或者是原来就有?
我们现在所说的三星堆一般指的是三星堆文化或者三星堆遗址。
三星堆名字的来源“三星堆”原本指的是坐落于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三星村的三个土堆,这三个土堆长约两三百米,呈圆丘状,遥望如夜空中的三颗星辰,故而得名三星堆,又因与古老的月亮湾南北相望,因此也留下了三星伴月的美名。
有关于这三个土堆的形成一直都有各种各样的传说,后来经过考古证明,这三个土堆并非自然形成,乃是古人夯筑的城墙残段,遗憾的是由于近代砖厂取土的缘故,三个土堆目前只剩下了半个,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我想说的是,“三星堆”这个名字本身没有特别的意义,并非是根据出土文物特性而命名的,与古蜀文化的神奇色彩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个文化的命名方式而已。
三星堆文化的命名三星堆文化的命名,是基于1933年至1980年、1981年的若干次考古调查和发掘所获资料。根据三星堆遗址古文化在四川地区分布较广,又具有一群区别于其他任何考古文化的特殊器型,发掘者建议将这一个考古文化命名为“三星堆文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最普遍原则就是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名称。
比如仰韶村,河姆渡村,周口店镇,良渚镇,龙口镇等等,都是以这样的命名方式成为了考古学上鼎鼎大名的存在。也就是命名其实不等同于文物的特性,一个文物的出土或者发掘跟它所代表文化的命名方式或许毫无关系。这样其实也回答了很多类似的问题,如:
问:为什么要叫河姆渡人?而不叫张三人或者李四人?
答:因为发现的地点是在河姆渡村。
问:为什么要叫三星堆?
答:因为这三个土堆是在三星村发现的。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种文化的定义可不是随便的。它是有原则性的。(参考《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
第一,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根据我国考古学家夏鼐先生所强调的,一群的特征至少要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出现,而一群特征的类型品,却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东西,但它们的内涵须很明确,例如陶器,“必须是用某种质料以某种制法制成的某种(或某几种)形式的和某种(或某几种)纹饰的陶器”,不能是空泛的灰陶或彩陶之类。
三星堆所出土的文物,则满足了这样的条件:出土的青铜器、金器、祭祀坛等文物、建筑在造型上、材质、文化符号上具有一群的特性。
第二,同一类型的遗址最好发现不止一处。
三星堆文化遗址群规模巨大,总面积约1200公顷,已确定的古文化遗存分布点大30多个。“三星堆”、“月亮湾”、“西泉坎”、“狮子堰”等都是三星堆文化的一部分。
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同类遗存中至少有一处遗址做过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认识它的特征,认识构成这一文化的各种“元素”,不能仅依采集的少数材料匆促命名新文化。
三星堆遗址中,“祭祀坑”一号坑、二号坑一共出土6662件文物(合残片和残件可识别出的个体),除了个别部分为中原地区夏商时期常见的青铜器外,大多数是过去从未发现国的新器物,这是三星堆文化区别于其他任何考古文化的证据,也是符合第三个原则的根据。即出土的具有青铜器等文物,不仅仅在数量上多,而且区别于其他地区的文物。
这便是学者们常说的考古文化命名的“三原则”。
而根据夏鼐先生所说: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如何命名,似乎可以采用最通行的办法,便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不论是一个墓地或居住遗址)的小地名为名。”于是夏鼐先生的说法便成为了第四个命名的原则:
第四,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
如:三星堆文化(三星村)、仰韶文化(仰韶村)、河姆渡文化(河姆渡村)、良渚文化(良渚)、龙山文化(龙山镇)等皆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文化遗址地可不仅限于遗址首次发现地。举个例子:
如,良渚文化指的是实际上是余杭县的良渚、瓶窑、安溪三镇之间许多遗址的总称,是长江下游良渚文化的代表性遗址,1959年依照考古惯例按发现地点良渚命名为良渚文化。
需要注意的是,三星堆文化在文化的内涵上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在1986年以前所提出的三星堆文化概念,通常把它作为早期蜀文化看待,但还未认识到它是一个古代文明的概念。
其二,直到1986年两个“祭祀坑”发掘后,出土的大量青铜器、金器、象牙以及数千枚的海贝,再加上后来发现的三星堆古城址,这些重大的考古新发现重新定义了三星堆文化的含义,即三星堆文化不再仅仅是一个早期蜀国文化的符号,而是一个拥有城市、青铜器、文字符号以及大型礼仪建筑的古代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