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见义勇为反对和稀泥,“不和稀泥”:最高法亮出了正义的刚性|澎湃社论
评论君说
“啊啊”顺应了民间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刚性和力量。
1月10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高法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对涉黑邪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死刑或者严惩的,法院不得自行开展调解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的功能,坚决否定“和和气气”的做法,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和和气气”没有成为会议的热词,顺应了民间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刚性和力量。
我国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等“轻罪”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本身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实际上,在上述“轻案”以外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也试图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形成了事实上的“刑事调解”。 但是,也有一部分异化为“花钱买刑”,被告人以赔偿为筹码向受害者低头的可能性。
这样的话,为了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刑事和解调停机制有可能与公正背道而驰。 特别是在涉黑涉恶、强奸等案件中,所涉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严重降低社会安全感,是“罪不可赦”,也挑战了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的底线,必须避免“私相授受”。
这次的最高法明确地制定了规则。 对于这种“重大案件”,法院不得积极开展调解。 不要让社会影响极坏的事件变得“和谐”。 在红线上,不存在“打了也罚了,打了也不罚了也没关系”的情况。 这也严重警告潜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犯罪分子,需要赔偿,不要用赔偿和“谅解”来捆绑。
在民事案件中,最高法再次明确了“不协和音”的态度。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鼓励、不保护。 法律就是“平如水”,不妥协,不容忍错误。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 村民擅自摘下树上的果实坠楼死亡索赔案、伤害孩子被阻止死亡的索赔案等10件入选,明确否定了“谁悲惨谁合理”、“死了的人一定要赔偿”的想法。 这样就避免了“烂泥”判决混淆是非标准,法律站在见义勇为的一边,维护社会公德的一边
正义是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司法的温度和韧性不是“泥足深陷”,司法必须有其硬度和刚性。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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