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一回事吗?区别在哪里?
#职场价值上升#要理解他们的差异,首先必须弄清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只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就可以了。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
是秘密。 这里只说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这是法定义务。 接触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法定的公司商业秘密。 该义务之所以是法定的,是因为如果泄露,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泄露方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保密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在没有签订保密合同的情况下,基于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这里指不正当竞争法)的劳动者也有保密义务。
断言保密义务的性质的话,对其保密期限很容易理解。 保密义务的期限是永久的,保密义务的期限到进入公共领域广为人知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外公开其秘密为止,通俗地说,商业秘密失去了秘密性,不再是秘密。
因此,保密合同约定保密期限例如5年的,即使5年过去了,作为劳动者也不得主动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没有约定保密期限或者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限是永久的。
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不同,竞业限制义务不是法定的,需要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没有协议约定不发生竞业限制义务。
此外,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竞争利益,但这种保护措施是以牺牲劳动者的自由职业选择权为代价的,因此在法律上有很多限制。 例如:
1、公司设置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受到限制,只包括三类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判断标准通常也以是否签订保密合同为准) )。
2、期限受限制,最长不超过2年(自劳动者退休之日起) )。
3、公司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双方可以有约定,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自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劳动者的自由职业选择权受到限制。 因此,竞业限制开始后(劳动者离职后)公司选择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损害劳动者的信赖利益,需要外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综上分析,竞业限制与保密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这一保密手段是以限制劳动者自由职业选择权为代价实现的,受到了很多限制,保密合同规定劳动者竞业
两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保密合同不能约定违反劳动者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劳动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保密合同,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只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是赔偿实际损失,而不是“支付违约金”。